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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棉松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时间: 2025-12-25 00:18:07 |   作者: 行业新闻

2025-12-25

  月,厦门中恒信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信)与相关方厦门城市年轮投资有限公司累计产生相关方资金往往日才举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弥补审议上述相关买卖,未及时实行相关买卖审议程序和发表责任。

  二、到2015年底,中恒信实践操控人吕棉松爱人葛瑾占用中恒信资金,余额为55万元,但中恒信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却将葛瑾列示为“非相关方”。到我局现场查看日2016年10月14日,葛瑾仍占用中恒信资金,余额为32万元。

  中恒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十条规则。吕棉松作为中恒信实践操控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知悉相关方存在资金占用行为,未能忠诚、勤勉地实行责任,未能确保中恒信发表信息的实在、精确、完好、及时,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则,应对上述违规问题承当首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规则,现决议对中恒信、吕棉松采纳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办法。你们应当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实在实行好信息揭露发表责任人责任,根绝此类事情再次产生,并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善、学习状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